法律解析:局領導輪流執行信訪接待制度。每周四是局領導信訪接待日。每次都有壹個局領導負責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局長、政委每月必須來訪壹次,其他局領導輪流接待來訪(具體時間見日程安排)。局領導信訪接待室設在局信訪接待室。局法制大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局領導信訪接待日的時間、地點和接待局領導的姓名。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辦理來信來訪,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以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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