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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糾正後的信息管理措施

失信被糾正後的信用信息恢復管理辦法如下:

通過普通程序作出的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歸集並在信用平臺網站公示。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公開。其他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消防的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為壹年。最短公示期屆滿後,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相關程序終結前,除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需要停止執行的外,相關行政處罰信息不暫停執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終結後,依法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處罰的,原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信用平臺網站,信用平臺網站應當自收到相關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撤銷或者變更相關信息。

不誠信的後果

1.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限制其高消費和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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