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分包人不合格導致分包行為違法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3)勞務分包人為自然人或無資質企業的,該自然人或企業招用的勞動者將直接與勞務發包方建立勞動關系,勞務發包方對清償勞務分包所欠工資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在勞務費已經支付,勞務承包人消失的情況下,將存在重復支付的可能。(勞動部2005年5月25日《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第四項: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