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人單位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所有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支付了勞動力。下同)和住房公積金統壹交由勞務公司分配或辦理,營業額為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收取的總價減去收取並轉移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
每個保安的基本參考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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