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註意營業稅修(不動產、構築物)和增值稅修的劃分;
自建自用、自建出租、自建投資的建築物不屬於建築勞務征稅範圍;
委托納稅人拆除建築物、平整土地,並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遷補償費。為拆遷、平整土地提供勞務的收入,按照“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