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資料顯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安員不得從事的行為包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等。
2.執法記錄儀在實際工作中發揮著以下重要作用: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還原事件真相。由於執法記錄儀具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功能,可以對瞬間丟失的壹些違法事實進行收集和固定,這在現場執法中非常重要。沒有有力的證據,在現場執法中就會非常被動,或者因證據不足而撤訴敗訴。
3.警示和震懾違規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如果執法人員正常使用執法記錄儀,並事先告知執法相對人,就會意識到自己的壹舉壹動、壹言壹行都會被記錄、被錄音,這就直接約束了自己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