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進出口業務範圍、經營方式、銀行及賬號等。,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相關核準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原退稅登記證到退稅機關辦理退稅變更登記。
退稅機關根據出口企業的申請,經調查核實後,在原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上簽署意見,加蓋“變更”印章,並核驗新的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