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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代理記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灌裝直徑的政策

據悉,為落實同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相關報告和信息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做好中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交易報告(2016版)的填報工作,符合OECD國別報告的最新報告口徑。現在我們來解讀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晰度的報告。

(1)顯然,國別報告中跨國企業集團的“關聯方”是指其“成員實體”

OECD最新發布的報告明確,國別報告中對跨國企業集團“關聯方”的認定應與其“成員實體”的認定壹致。因此,公告明確了《中國企業關聯業務交易年度報告表(2016版)》中《國別報告——收入、稅收和經營活動國別分布表(中英文)》第三欄“收入關聯方”,在1欄填寫跨國企業集團所報國別(地區)的各成員實體。

(2)明確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在規定時間內補充修改相關申報表。

公告中明確提出,需要填報國別報告的居民企業可在2月31日前對《中國企業關聯交易年度報告(2016版)》進行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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