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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代理記賬:普通發票的審批和調整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提交信息

(1)納稅人發票類型回執聯。

(2)發票領購簿。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人變更的復印件)。

基本過程

基面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提示補正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2)辦稅服務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到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辦稅服務廳應在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調整發票領用簿核定內容;不符合的,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4)此事應在5個工作日內解決。

(5)根據需要調整A級納稅信用的納稅人額度。

搬運地點

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

處理時間

地方稅務服務辦公室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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