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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經營範圍與稅務經營範圍不壹致。依照稅收征管法的哪壹條處罰?

實際經營範圍與稅務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壹致,稅務機關壹般不會處罰。變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但未在規定期限內變更稅務登記證的,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

稅收征管法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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