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 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壹種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