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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工資的標準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是的。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六條、畢業生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工資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工資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國家規定。另外,實習生願意在實習單位實習,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付出勞動;實習單位為實習生提供實習條件,並支付壹定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實習生履行了勞動義務,享受了勞動報酬,可視為雙方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客觀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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