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兼職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