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其中明確規定,企業聘用實習生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當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因此規定了實習生報酬的性質。
同時,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是區分個人所得是工資還是薪金的關鍵。只有與企業沒有雇傭關系,才能征收勞務報酬稅。
擴展數據
根據財稅(2012)第15號第壹條:
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的稅前扣除,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退休人員和接受外部勞務派遣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工資薪金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可以看出,修改後的文件已經將實習生的工資定義為工資和工資類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5號公告第三條: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方式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視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