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批復
四、關於學生參加勤工儉學取得的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在校學生因參加勤工儉學(包括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取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