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金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各項社會保險費-起征點(3500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
註:如果按外國人(含港澳臺)計算,個稅起征點應定為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