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件2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規定,“二、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
(壹)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整為1%,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二)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