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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業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的標準

食品企業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的標準是連續12個月銷售額達到5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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