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您所提是律師事務所,還是會計事務所(還有壹個稅務師事務所)?
查閱資料顯示:
首先,不論是律師還是會計,在執業過程中都存在風險金之說。該風險金的用途兩者相同,均是用於彌補、減少因執業人員在執業中發生的錯誤而需要對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風險。壹般情況下執業人員所在(律師、會計、稅務)事務所會根據司法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要求提取相應的風險金,並沒有明確風險金是由個人承擔還是由個人承擔。
其次,事務所的特殊性,各事務所中的執業人員的種類也存在略微差異。例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律師有的是提成制,有的是授薪制,相應的其需要承擔的社保、職業風險金等也不相同。
建議您若對繳納執業(職業)風險金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內勤詳詢具體情況以及標準。若實在不行可以對應的向當地司法局(律所)、財政局(會計所)、稅務總局(稅務師)咨詢相關問題。
參考: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會函[2007]9號)
《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公告2010年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