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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副科級幹部轉任行政單位副科級幹部的條件

政府機關幹部任用實行聘任制。事業單位的副職幹部轉為行政單位的副科級幹部,任命權限按照領導幹部調整。上級黨委或有任免權的機關可以直接任命。

事業編制內的副科級幹部轉為行政單位公務員有兩種情況。

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原則上實行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招錄。擔任領導或副調研員(副處級)以上職務,可以采取任命、選舉、聘任等形式。

如果擔任真正的副科級領導職務,可以通過領導聘任制的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即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副職(實職)幹部,經批準後可以轉為公務員。具體條件和程序見中組部2008年2月29日頒布實施的《公務員調任規定》。

如果只是副科(副處級),需要參加社會組織的公務員招考或者可以通過交流調到機關。只要調到機關,就自動成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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