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1、國家稅務總局貨勞司2017年7月6日答問:今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
2、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3、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 ?票時,發 ?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 ?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