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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其視為銷售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和提供勞務。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二。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不需要把它當成壹種銷售情況:

(1)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向客戶贈送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壹種營銷模式,買方統壹支付了對價,不視為銷售。

(2)精裝修、家電、汽車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地產時贈送給客戶的,作為壹種營銷模式,不視為銷售。

(三)超市開展的“買壹送壹”銷售活動,不視為銷售。

(4)商場的“捆綁銷售”不視為銷售。

3.匯算清繳時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增加相應的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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