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28號)二。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三、企業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應按同期企業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不需要把它當成壹種銷售情況:
(1)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向客戶贈送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壹種營銷模式,買方統壹支付了對價,不視為銷售。
(2)精裝修、家電、汽車等。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地產時贈送給客戶的,作為壹種營銷模式,不視為銷售。
(三)超市開展的“買壹送壹”銷售活動,不視為銷售。
(4)商場的“捆綁銷售”不視為銷售。
3.匯算清繳時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增加相應的收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