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主營業務收入;
2.結轉成本:主營業務成本,貸款:庫存商品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
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六)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