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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

法律主觀性:

告知承諾制存在的問題之壹是增加了行政成本和運營成本。二是增加社會風險。審批機關在申請人承諾後直接給予申請人批準,申請人取得了從事經營的合法資格。但在審批機關審查之前,申請人是否真正符合從事經營的法定條件,取決於申請人的承諾。此時,與申請人開展業務或購買其產品的第三方的風險必然會增加。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 * *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切身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 *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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