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此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壹份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壹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該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