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
2.鼓勵西部地區的工業企業;
3.技術先進的服務企業;
4.鼓勵落戶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工業企業;
5、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6.鼓勵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有實質性經營的工業企業;
7.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區重點工業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