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1季度納稅期限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