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們以後有銷售給那個單位了,都開票的,而且對方以後都以銀行轉賬方式付錢給妳們。假如有壹天妳們的業務關系終止了,對方單位也把貨款結清了。但是妳問題中提及的那筆業務妳們沒有做銷售賬的(當然也就沒有相應的應收賬款了),但是收來的承兌匯票妳又入到這個單位的應收賬裏了,導致的結果就是,對這個單位的應收賬款余額在貸方,也就是人家多付給妳們了。稅務查到的結果,要麽判決定妳們偷、漏稅,要麽向對方單位直接詢問賬款問題(結果還是會判定妳們偷、漏稅),要麽要妳們把這筆錢轉到營業外收入(在企業不虧損的情況下,要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