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罰款。處罰嚴重的,沒收非法所得: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作廢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