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的獎勵款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貼收入中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及其他補貼收入,全部並入本年度補貼收入中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法律法規不計入損益的除外。
計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1.土地付款: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500。
貸款:銀行存款500。
2.接受補貼的系譜:
借方:銀行存款480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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