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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和發票哪個具有法律效力

發票和收據都具有證明效力,但發票的證明效力強於收據。壹般發票才是證明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合法依據。那種只開收據不開發票的行為,壹旦面臨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或產生糾紛,在解決過程中,受理機構對此均持保留態度,有些消費者協會甚至不受理無發票投訴的行為。從納稅角度看,不開發票只開收據的行為也是故意偷稅行為。因此,向經營者索要發票是每個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如果經營者拒開發票,可向稅務部門投訴。

發票是指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納稅人根據經營範圍向稅務機關領購相關發票。發票是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這既是買方的支出證明,同時也是賣方收入證明,是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的重要憑證。收據僅適用於與經營無關的往來款項的憑證。如果要進入成本費用的,必須是發票;如果收據入成本費用,稅務部門查到後,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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