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納稅人根據經營範圍向稅務機關領購相關發票。發票是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這既是買方的支出證明,同時也是賣方收入證明,是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的重要憑證。收據僅適用於與經營無關的往來款項的憑證。如果要進入成本費用的,必須是發票;如果收據入成本費用,稅務部門查到後,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