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為10%。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規定外,稅率為16%。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6%。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擴展資料:
發票稅率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百度百科-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