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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話費,月票充值計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京地稅個[2002]116號)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

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1、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

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2、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

的,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負擔通訊費征免稅規定。

根據京地稅個[2002]116號文件(文件庫沒有該文件,在

活頁文件夾中80-3-940)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全額

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

稅。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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