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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新《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原《條例》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這裏沒有談到具體向誰借款?只要是向非金融機構就可以,新條例說:“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才可以,是不是意味著企業向個人或獨資企業貸款發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壹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上述情況,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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