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種稅在全國大大小小的城市都廣泛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可以使用,最遲延遲到當年8月底。之後根本不能報銷。這是營改增後營業稅發票撕毀的情況。7月1以後,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營業稅手撕發票、手寫發票、地稅局發票、機印發票不能報銷。另外,目前大部分公司要求機打發票,因為自2008年5月1日起,地方稅務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但是很多小生意,小商店,壹些服務行業還是不普及,壹些地方政府還是有相關的處理辦法。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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