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在繳納稅款過程中,如果其稅款賬戶被查封,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解除申請。納稅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相關稅務機關提交解封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合規證明和相關材料。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情況和材料進行審核,並依法作出解封決定。當保全中繳納稅賬戶被查封時,可以按照規定提出解封申請,以爭取解除查封並繼續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