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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違規不予處罰的列表系統

法律分析:“首犯不罰”的涉稅項目清單制度,不僅給了首次納稅出現輕微錯誤的企業壹個寶貴的整改機會,也提醒其在限定時間內積極糾正或消除違法狀態,防止其再次犯錯。“先違不罰”制度是為了讓違法者吸取教訓,讓稅收執法手段更加科學和優化,讓市場主體不會因為壹個輕微的無意失誤而留下處罰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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