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售後回購,會計不確認收入。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以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以銷售價格確認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回購的商品視同外購商品。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通過銷售商品進行融資的,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高於原售價的,其差額確認為回購期間的利息費用。也就是說,在稅法上,售後回購壹般作為銷售和回購兩個環節處理,但企業認為售後回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從而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壹般來說,售後回購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但也會有例外。比如回購的價格是產品的公允價值,因此可以認為該交易不是實際的籌資行為,在稅法和會計上作為銷售和購買處理,在會計上需要確認售後回購的收入和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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