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行政復議的特征如下:
1、行政復議所要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
2、行政復議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所采用的方式原則上是書面審查,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壹)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