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由中華人民***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88年9月5日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壹次修訂,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最新修訂的《保密法》高度重視保密科技創新和科技防護,科技含量明顯提升。《保密法》總則新增條款支持保密科技創新,明確國家對保密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的鼓勵、支持,強調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依法保護保密領域的知識產權,為保密科技實現高水平自立自強提供法律支持。
同時,新修訂的《保密法》完善了保密科技防護制度措施。壹方面,規定涉密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全流程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並配備保密設施、設備,明確涉密信息系統定期進行風險評估,避免“帶病運行”;另壹方面,規定機關、單位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並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