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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