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使用規範;
2.名稱規範的使用;
3.運營期;
4.經營範圍中的經營項目無需審批的檢驗;
5.檢查經營場所;
6.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檢查;
7.法定代表人的職務;
8.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東身份的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
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應當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市場主體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為市場主體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