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教育、公安、人社、生態環境、住建、交通、農業農村、商務、文化旅遊、衛健委、應急、市場監管、統計、海關、稅務、新舊動能辦等16個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條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