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6)第二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在其相關收入(不含增值稅)中扣除地方稅收附加和展業費用,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為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以及第七條的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的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5號)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5號)第壹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保險代理人應按上述規定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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