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不低於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收取的資金的15%。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主要江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和中小河流、湖泊的管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我國跨國河流、邊境河流重點保護工程的管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計稅依據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低於15%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壹條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於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設施建設,提高防禦洪水的能力,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規定在防洪保護區內征收河道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