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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業辦理即征即退及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1、財政部《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文件規定,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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