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當地戶籍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後,方可開業。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符合特定條件或者取得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申請經營旅館業、刻字業、信托寄售業、印刷業,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