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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1、稅收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除本辦法規定的以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的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3、下列情況,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其水塘、水庫取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少量水;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調配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

(4)為保證礦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需要采取臨時應急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緊急取水的;

(6)臨時應急取水是農業抗旱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按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率表規定幅度稅率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因素提出。,在稅率表規定的稅率範圍內,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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