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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案例。。高手幫幫忙。。。

妳好,我是壹名在校學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1.(1)開發區國稅局不得以管理二科名義下發檢查通知書,無執法主體資格的應以開發區局名義下發。

(2)李剛應出示稅務檢查證;

(3)檢查人員至少應為兩人,而不是壹人;

(4)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前,應責令企業提供納稅擔保;

(5)在納稅期限前不得拍賣貨物抵扣稅款;而且拍賣應該委托給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而不是商業企業。

2.銀行不應該提供資金,因為沒有局長的批準,沒有全國統壹格式的允許查詢存款賬戶的證明。

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收保全措施屬於選擇性復議,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法院應當以查封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為由,判決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能退貨的,應當退貨,不能的,應當將拍賣所得4萬元返還給企業。

5.F企業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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