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剛應出示稅務檢查證;
(3)檢查人員至少應為兩人,而不是壹人;
(4)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前,應責令企業提供納稅擔保;
(5)在納稅期限前不得拍賣貨物抵扣稅款;而且拍賣應該委托給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而不是商業企業。
2.銀行不應該提供資金,因為沒有局長的批準,沒有全國統壹格式的允許查詢存款賬戶的證明。
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稅收保全措施屬於選擇性復議,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法院應當以查封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為由,判決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能退貨的,應當退貨,不能的,應當將拍賣所得4萬元返還給企業。
5.F企業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