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
(1)、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為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征稅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征稅機關的權利義務。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為。
稅務是指和稅收相關的事務。壹般稅務的範疇包括:
壹、稅法的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就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二、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範性(固定性)。
三、稅收的產生。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化的公***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權力。中國的稅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時代魯宣公實行"初稅畝"從而確立土地私有制時才出現的。
四、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